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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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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619號被告黃易驤之判決正本及民事承受訴訟聲請狀繕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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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樂113年度訴字第36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易驤之判決正本及民事承受訴訟聲請狀繕本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61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及民事承受訴訟聲請狀繕本,現由本書
                      記官保管,被告黃易驤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6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被   告 黃易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二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捌佰陸拾玖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3-08-13
  • 更新日期:113-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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