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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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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16號劉兆武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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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兆武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兆武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6號
原   告 袁翊傑  
被   告 劉兆武  
      陳建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111年度
簡上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
國112年8月29日以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被告陳建
佑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六日起、被告劉兆武自民國一一二年十
二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建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請求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3-08-13
  • 更新日期:113-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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