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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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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5886號長勝發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蔡孟翔(即蔡國賢之繼承人)、陳秀琴(即蔡國賢之繼承人)、蔡子辰(即蔡國賢之繼承人)、蔡儒欣(即蔡國賢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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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58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長勝發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人蔡孟翔(即蔡國賢之繼承人)、陳秀琴(即蔡國賢
          之繼承人)、蔡子辰(即蔡國賢之繼承人)、蔡儒欣
          (即蔡國賢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88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長勝發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人蔡孟翔(即蔡國賢之繼承人)、陳秀琴(即蔡國賢
          之繼承人)、蔡子辰(即蔡國賢之繼承人)、蔡儒欣
          (即蔡國賢之繼承人) 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58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4號
法 定 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克修  住臺北市內湖區
           舊宗路2段207號7樓  
訴 訟 代理人   林郁傑 住同上           
被     告  長勝發國際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1段950巷93號
兼法定代理人   蔡孟翔(即蔡國賢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八德區廣福路448號
           居桃園市桃園區宏昌十二街147號3樓
           居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1段950巷93號
被     告   陳秀琴(即蔡國賢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八德區廣福路448號
         蔡子辰(即蔡國賢之繼承人)
           住同上
         蔡儒欣(即蔡國賢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中壢區永清街553巷45號
           居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3段今日新村52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秀琴、蔡子辰、蔡儒欣、蔡孟翔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
    國賢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長勝發國際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428,029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8.8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二、被告陳秀琴、蔡子辰、蔡儒欣、蔡孟翔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
    國賢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長勝發國際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19,894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8.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5,18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陳秀琴、蔡子辰、
    蔡儒欣、蔡孟翔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國賢之遺產範圍內,與被
    告長勝發國際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47,923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5,180元
合    計                 5,180元

  • 發布日期:113-08-13
  • 更新日期:113-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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