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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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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7198號陳溪松之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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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辰字第3719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溪松之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7198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溪松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主旨):檢送債務人陳溪松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㈠債權人應於文到10日內就是否執行此項標的及換價方式以書面表示意見;㈡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否則本院得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後,將保險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請查照。
  ㈡通知(主旨):關於台端主張○○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係台端生活所需部分,未據台端提出相關證據釋明。請於文到5日內提出如說明二所示事項,以憑審酌,逾期未陳報則不予審酌,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8-13
  • 更新日期:113-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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