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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簡字第000472號張智倫之陳報承受訴訟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3年度店簡字第47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智倫之陳報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店簡字第472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智倫、張武雄、張潔茹、張秉東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應送達之陳報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8-13
- 更新日期:113-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