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415號廖文鳳(即被繼承人廖紋彬之繼承人),廖俊傑(即被繼承人廖紋彬之繼承人),廖偲為(即被繼承人廖紋彬之繼承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水113年度訴字第34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文鳳(即被繼承人廖紋彬之繼承人)、被告
廖偲為(即被繼承人廖紋彬之繼承人)、被告廖俊傑(即被
繼承人廖紋彬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41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文鳳(即
被繼承人廖紋彬之繼承人)、被告廖偲為(即被繼承人廖紋
彬之繼承人)、被告廖俊傑(即被繼承人廖紋彬之繼承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4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廖文鳳(即廖紋彬之繼承人)
廖偲為(即廖紋彬之繼承人)
廖俊傑(即廖紋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紋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拾伍萬肆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四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廖紋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3-08-13
- 更新日期:113-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