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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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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12號高禾、高嶺梅、黃健能、黃健恆、黃宣銘、陳主悦(HEN CHU YUEN)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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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坤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禾、高嶺梅、黃健能、黃健恆、黃宣銘、陳主悦(HEN CHU YUEN)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3 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高禾、高嶺梅、黃健能、黃健恆、黃宣銘、陳主悦(HEN CHU YUEN)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3-08-13
  • 更新日期:113-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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