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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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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簡字第000469號曲韻蓉(即曲德貫之繼承人)之起訴狀、準備狀、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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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3年度店簡字第46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曲韻蓉(即曲德貫之繼承人)之起訴狀、準備狀繕本等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店簡字第469號原告趙世宜、趙中宜、張倩與被告曲德新、曲韻蓉(即曲德貫之繼承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6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芳股
 
 
 
書 記 官   張肇嘉
 

  • 發布日期:113-08-13
  • 更新日期:113-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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