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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14674號佳伶工程有限公司,紀景翔,寅材工程有限公司,陳佳伶,鄭寅材,鄭喻心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簡113年度司票字第1467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寅材工程有限公司、佳伶工程有限公司、鄭寅材、陳佳伶、鄭喻心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4674號聲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寅材工程有限公司、佳伶工程有限公司、鄭寅材、陳佳伶、鄭喻心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674號
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送達代收人 蕭睦憲
相 對 人 寅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寅材
相 對 人 佳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景翔
相 對 人 鄭寅材
陳佳伶
鄭喻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柒萬元,其中之新臺幣捌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書 記 官 丁愛國
- 發布日期:113-08-13
- 更新日期:113-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