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0915號李可嬉(原名:李玥祺即李淑芬)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智字第1909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可嬉(原名:李玥祺即李淑芬)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091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可嬉(原名:李玥祺即李淑芬)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智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8-13
- 更新日期:113-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