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566號鄧炎林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仁113年度訴字第35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鄧炎林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56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鄧炎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56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吳俊鴻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鄧炎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零貳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零肆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捌仟柒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零貳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捌萬零肆佰參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壹萬捌仟柒佰柒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
編號
|
計息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
期間
|
週年利率
|
|||
1
|
46萬8,028
|
自112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
4%
|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2
|
48萬0,432
|
自112年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
6.7%
|
自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3
|
71萬8,773
|
自112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
13.99%
|
自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發布日期:113-08-13
- 更新日期:113-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