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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3289號姜森貴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亥字第11328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姜森貴之執行命令。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3289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姜森貴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債務人姜森貴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6,528元(已扣除手續費新臺幣250元)範圍內,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