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908號王躍達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3年度訴字第29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躍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90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躍達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鐘婉菁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王躍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50萬元 22萬8,668元 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1.6%
2 50萬元 47萬6,395元 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1.6%
3 15萬元 14萬7,612元 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0.99%
總計 115萬元 85萬2,675元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