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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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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908號王躍達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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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3年度訴字第29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躍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90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躍達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鐘婉菁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王躍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50萬元 22萬8,668元 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1.6% 

2 50萬元 47萬6,395元 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1.6% 

3 15萬元 14萬7,612元 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0.99% 

總計 115萬元 85萬2,675元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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