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18419號陳建谷即全德工藝社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3年度司票字第1841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建谷即全德工藝社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8419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陳建谷即全德工藝社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419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陳建谷即全德工藝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其中之新臺幣陸拾萬貳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書 記 官 林思宜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