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68號陳孝恩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3年度訴字第3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孝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68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孝恩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6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陳孝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零壹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參萬零壹佰肆拾參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計息本金 利息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43萬143元 95年9月11日起110年7月19日 20%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