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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54340號蔡承嘉(即蔡承彥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平字第543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承嘉(即蔡承彥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434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蔡承嘉(即蔡承彥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平股書記官
節本:准許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在新台幣395,086元及自民國88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88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之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二之勞退金債權,並請向本院陳報收取情形。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