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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13953號陳登絃(原名:陳英哲)之執行命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福字第1395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登絃(原名:陳英哲)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395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登絃(原名:陳英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三、節本:禁止債務人陳登絃(原名:陳英哲)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二所示第三人依***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福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