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816號海之藍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憲宗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3年度訴字第28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海之藍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憲宗之
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81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海之藍貿易
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憲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81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雅鈺
被 告 海之藍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劉憲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萬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5萬元 4萬5,002元 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6.67% 113年2月7日起至113年8月6日止 0.667% 113年8月73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4%
2 95萬元 85萬5,002元 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6.67% 113年2月7日起至113年8月6日止 0.667% 113年8月73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4%
合計 100萬元 90萬4元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