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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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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816號海之藍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憲宗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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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3年度訴字第28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海之藍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憲宗之
   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81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海之藍貿易
    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憲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81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雅鈺  
被   告 海之藍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劉憲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萬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5萬元 4萬5,002元 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6.67% 113年2月7日起至113年8月6日止 0.667% 113年8月73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4% 

2 95萬元 85萬5,002元 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6.67% 113年2月7日起至113年8月6日止 0.667% 113年8月73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4% 

合計 100萬元 90萬4元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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