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1537號許榮南、林博昇、黃許玉滿、許明仁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2年度店簡字第153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榮南、林博昇、黃許玉滿、許明仁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537號原告鈞大地產有限公司與被告許華南等94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537號
原   告 鈞大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訴訟代理人 游靜如
被告及訴訟
代理人      如附表所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8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