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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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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8016號盧俊成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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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甲字第480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盧俊成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01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盧俊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


主旨:債務人盧俊成對第三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之每月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債權全額三分之一(惟扣薪後債務人實領金額
,不足新台幣23579元,應以前開扣押金額用於補充差額發還債務人),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按債權比例移轉於各債權人。


主旨: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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