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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6779號施陽明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度北簡字第67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施陽明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77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施陽明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77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谷庸
被 告 施陽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