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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1489號夏平順之執行命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卯字第148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夏平順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89號債權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夏平順、高瑞珠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高瑞珠、夏平順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