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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6913號李佳生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丁字第69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佳生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91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佳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禁止債務人李佳生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OOOOOOOOOOOO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關於健康、傷害或死亡等與人身危難相關保險契約之理賠金除外)、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附件: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OOOOOOOOOOOO收取解
約金。債權人及第三人應於收取後向本院陳報收取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