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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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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02號蔡庭芳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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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3年度訴字第26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庭芳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602號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庭芳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    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02號
原   告 戴蘭香  
被   告 蔡庭芳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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