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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14424號胡家蓉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簡113年度司票字第1442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胡家蓉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4424號聲請人李佳霖與相對人胡家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424號
聲 請 人 李佳霖
相 對 人 胡家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書 記 官 丁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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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司票字第14424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