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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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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5158號鍾英烈之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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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簡字第515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英烈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158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鍾英烈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15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鍾英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
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記載,應
更正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編號 主 文 欄 第 一 項 內 容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 二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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