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簡字第000217號李文生之函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3年度店簡字第2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文生之補正通知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店簡字第217號原告鐘政朝與被告李秀珠、李芯宜(原名李秀文)、李文仁、李文生間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補正通知函:請提出被告所有新北市石碇區石𥕢35號房屋及鄰房之歷年空照圖,或其他可資證明被告所有上開房屋及鄰房坐落情形之相關資料到院,並在提出之資料上標明被告上開房屋及鄰房範圍(鄰房門牌號碼請一併說明)。

書 記 官   張肇嘉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