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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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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他字第000009號魏家隆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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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元113年度司家他字第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魏家隆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家他字第9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魏家隆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9號
原 告 魏青福 住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15巷3號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氏雪梅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魏玉珍 住臺北市信義區大道路55號2樓
魏家霖 住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583巷1弄27號
魏嘉鋐 住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2段165號4樓
魏家隆 住居不詳(遷出國外)
追加被告 魏世杰    住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555號
魏世鈞    住同上
魏世安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魏青福、陳氏雪梅應分別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魏玉珍、魏家霖、魏嘉鋐、魏家隆應分別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追加被告魏世杰、魏世鈞、魏世安應分別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書記官  張家瑋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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