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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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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491號陳月涵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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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常113年度訴字第24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月涵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491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月涵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芯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491號
原   告 林侑禾  住
被   告 陳月涵  住
                                     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3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件

編號
訴之聲明
1
被告應從民國111年8月份起至今113年5月,每月至少返還15000元,借款人未還款每日加計1%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2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萬元。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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