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026號蔡泓志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質113年度訴字第30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泓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02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泓志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薛德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0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蔡泓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陸仟參佰肆拾捌元,及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應給付之利息

1

50萬6,348元

46萬640元

自112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6%計算

2

4萬5,708元

自112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6%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