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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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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17239號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三沅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黃乙靖、賴明基、張文芳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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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3年度司票字第1723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三沅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黃乙靖、賴明基、張文芳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7239號聲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三沅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黃乙靖、賴明基、張文芳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239號
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相 對 人 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三沅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相 對 人 黃乙靖
賴明基
張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佰玖拾貳萬捌仟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書 記 官 林思宜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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