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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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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987號黃柏誠、陳伊沛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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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博113簡字第98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柏誠、陳伊沛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牌示處、本院網站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987號黃柏誠等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黃柏誠、陳伊沛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誠
                    陳伊沛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柏誠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伊沛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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