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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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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422號吳劉月燕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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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禮113年度訴字第3422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吳劉月燕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42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吳劉月燕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姿儀
股           別:禮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22號
原   告 吳劉月燕
被   告 王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康定路232號5樓之9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2,000元。查系爭房屋面積為29.84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24.09㎡+共有部分(1,554.7㎡×37/10000)=29.84㎡,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二位】,有系爭房屋之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查,又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所示,與系爭房屋同門牌號11樓之2房地,最近實價登錄交易紀錄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81,416元,以此計算系爭房屋含坐落土地之價值為5,413,453元(計算式:29.84㎡×181,416元=5,413,4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再衡以國稅局於課稅時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之實際價格時,多以房、地比約三比七計算,據此計算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應為1,624,036元(計算式:5,413,453元×0.3=1,624,036元)。又聲明第二項之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合計為151,200元【計算式:11萬元+〔12,000元×(3+13/30,即113年3月1日至起訴前一日)〕=151,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75,236元(計算式:1,624,036元+151,200元=1,775,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原告僅繳納1,110元,尚欠17,51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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