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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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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141號許于芳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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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質113年度訴字第31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于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14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于芳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薛德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14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許于芳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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