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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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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1025號陳炤霖之起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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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護112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炤霖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11
   2年12月21日上午9時26分言詞辯論筆錄繕本、113年1月22
   日上午9時10分言詞辯論筆錄繕本、113年4月11日上午9時
   30分言詞辯論筆錄繕本、113年5月16日上午11時30分言詞
   辯論筆錄繕本、113年6月27日上午9時15分言詞辯論筆錄
   繕本、113年7月31日上午9時10分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再
   開辯論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12月21日
    上午9時26分言詞辯論筆錄繕本、113年1月22日上午9時10
    分言詞辯論筆錄繕本、113年4月11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
    論筆錄繕本、113年5月16日上午11時30分言詞辯論筆錄繕
    本、113年6月27日上午9時15分言詞辯論筆錄繕本、113年
    7月31日上午9時10分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再開辯論裁定正
    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再開辯論裁定正本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韋辰
  
被   告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鐘秀惠 
             
被      告  陳炤霖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書 記 官 簡辰峰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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