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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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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31125號左惟達(TSO, WEI-DAR)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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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09司執洪字第1311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左惟達(TSO, WEI-DAR)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3112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司執131125)等與債務人左惟達(TSO, WEI-DAR)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執行命令(主旨)】債務人左惟達(TSO, WEI-DAR)對第三人.....發展協會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台幣22,418元)部分,自即日起,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第三人應按附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分別給付債權人(應扣除債權人已收取之金額),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8-11
  • 更新日期:113-08-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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