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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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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16829號邱清其、王晴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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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3年度司票字第1682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邱清其、王晴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6829號聲請人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邱清其、王晴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829號
聲 請 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豪格
相 對 人 邱清其
王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佰捌拾壹萬參仟肆佰元,其中之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零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書 記 官 林思宜

  • 發布日期:113-08-11
  • 更新日期:113-08-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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