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3850號林姸君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火字第38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姸君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3850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姸君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火股書記官范國豪
附件: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8-10
  • 更新日期:113-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