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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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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5336號郭怡妏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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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53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怡妏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336號原告王宏宇與被告郭怡
          妏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5336號
原  告 王宏宇  
被  告 郭怡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於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 發布日期:113-08-10
  • 更新日期:113-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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