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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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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615號陳博川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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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2年度訴字第16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博川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615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博川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15號
上  訴  人 林慶隆    
被上訴人   陳博川  
      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鳳珠  
被上訴人   李蓉   
      黃國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13年5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8-10
  • 更新日期:113-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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