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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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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07號被告雙偉通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定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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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3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雙偉通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定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勞訴字第107號給付工資事件,本院依職權
    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雙偉通聯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定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原   告 陳湘芸  住臺北市
被   告 雙偉通聯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劉定   住臺北市
           居基隆市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玖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3-08-09
  • 更新日期:113-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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