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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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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078號洲意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安曾金雀、邱豊星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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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13年度訴字第20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洲意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安曾金雀、
   邱豊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07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洲意企業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安曾金雀、邱豊星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7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益源  
被   告 洲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曾金雀 
      邱豊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貳佰參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計息本金 最後繳息日 利息 違約金 1  400,000  110年10月21日至115年10月21日  253,049  112年9月21日  前開本金自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5%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600,000  110年10月21日至115年10月21日  1,012,190  112年9月21日  前開本金自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5%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發布日期:113-08-09
  • 更新日期:113-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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