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401號王裕應之民事補正狀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44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裕應之民事補正狀。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401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裕應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民事補正狀,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8-09
  • 更新日期:113-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