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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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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13號楊仁宏即楊吉平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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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3年度訴字第32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仁宏即楊吉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21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仁宏即楊
    吉平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    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2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送達代收人 高鈺雯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   告 楊仁宏即楊吉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新臺幣柒仟零肆拾捌元之緩繳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四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暨新臺幣參萬零參拾捌元之緩繳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3-08-09
  • 更新日期:113-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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