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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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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669號汪憶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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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華113年度訴字第26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汪憶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66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汪憶宏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66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梁懷德  
被      告  汪憶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貳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起 訖 日
利 率
1
信用卡
330,560元
316,600元
自94年12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現金卡
114,098元
114,098元
自9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4.25%
3
現金卡
37,554元
37,554元
自94年12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合計
482,212元

 


 

  • 發布日期:113-08-09
  • 更新日期:113-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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