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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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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381號黃鈺松即黃明松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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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物113年度訴字第23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鈺松即黃明松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38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鈺松即黃明松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判決節本如下:

股別:物股

書記官:林科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黃鈺松即黃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七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 發布日期:113-08-09
  • 更新日期:113-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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