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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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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他字第000013號謝嘉琳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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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3年度店他字第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嘉琳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他字第13號原告林子媛與被告謝嘉琳、鄭登元間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他字第13號
原   告 林子媛
訴訟代理人 陳瑋博律師(法扶)
被   告 謝嘉琳
鄭登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嘉琳等間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2,16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3,24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8-09
  • 更新日期:113-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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