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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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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4437號被告林順誠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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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昕113年度訴字第44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順誠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43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順誠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巫玉媛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3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林順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股       別:昕股

  • 發布日期:113-08-09
  • 更新日期:113-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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