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368號周嶸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3年度訴字第23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36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嶸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6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楊砡茵  
訴訟代理人  彭昱愷    
被   告 周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32,645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3-08-09
  • 更新日期:113-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