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986號徐仁興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和113年度訴字第19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仁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98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徐仁興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韶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9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徐仁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 發布日期:113-08-09
  • 更新日期:113-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